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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5日 11:44  点击次数: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

(2017年7月21日全国学联第二十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2017年8月29日全国学联秘书处发布 2021年3月23日全国学联第二十七届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1年5月14日全国学联秘书处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三章 章程的制定(修订)与核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章程是明确组织定位、界定组织职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基本准则。为指导和规范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推动学生会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会组织章程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体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学校章程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三条 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学生会组织的性质、宗旨、基本任务等内容。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组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学生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二)会员。包括会员的组成、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凡在学的中国学生均为学生会组织会员。会员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有权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会员须遵守学生会组织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

  (三)机构设置及运行。包括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学生代表的产生原则、常设机构及执行机构的职权和运行机制、基层组织等内容。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其职权包括: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学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其职权包括: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学生会组织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探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其职权包括: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等。学生会组织可聚焦主责主业设立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院(系)学生会组织属于校级学生会组织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院(系)党组织领导和所在院(系)团组织、校级学生会组织指导。校级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听取1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完善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四)工作人员。包括工作人员的遴选、退出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五)从严治会。包括学生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人员作风建设、述职评议制度等内容。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学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六)附则。包括解释权声明和生效条款等内容。

  第四条 章程用语应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章 章程的制定(修订)与核准

  第五条 学生会组织制定(修订)章程,应广泛听取学校师生代表的意见建议,使章程的制定(修订)成为学生会组织凝聚共识、改革创新、规范发展的过程。

  第六条 学生会组织应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小组开展章程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七条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应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核定后形成送审稿和说明,于学生代表大会召开15个工作日前报相应学联秘书处核准。

  第八条 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团体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由全国学联秘书处核准;全国学联委员会其他委员团体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由全国学联秘书处委托其所在省级学联秘书处核准后报全国学联秘书处备案;其他高校学生会组织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由全国学联秘书处委托其所在省级学联秘书处核准。

  第九条 章程报送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

  (二)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三)章程制定(修订)工作程序及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条 核准单位应对章程送审稿的合法性、准确性、规范性以及制定(修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核准单位应自收到核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涉及对送审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单位应及时与申请单位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单位可以提出时限,要求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

  (三)超越学生会组织职权的;

  (四)核准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五)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十二条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经相应学联秘书处核准后须报学校党委审定,党委审定后交由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科研院所等机构的研究生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学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29日全国学联秘书处发布的《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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