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团字〔2020〕11号
济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团中央、教育部颁发的《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社团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条 社团的成立、活动组织、年终评优、注销等各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开展并进行备案。
第二章 管理与指导
第六条 社团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各级党团组织各负其责,统筹协调,优化保障,不断提升我校社团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七条 社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团委全面指导社团工作,指导学院团委和其他社团指导单位具体指导和管理,每个社团均要挂靠一个指导单位。校团委、各社团指导单位党组织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社团的监督管理职能。
校团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指导学院团委和其他社团指导单位做好社团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八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应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配合校院两级团组织加强对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学生会明确1名主席团成员具体负责社团工作。
第九条 社团指导单位应是学校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等,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社团成立申请进行预审;
(二)对社团发展进行指导和日常管理;
(三)为社团配备指导教师;
(四)对社团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
(五)对社团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查;
(六)为社团发展提供经费支持,并对社团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为社团发展提供其他必要的保障性服务等。
第三章 成立、年终评优和注销
第十条 我校社团分为思想引领类、理论学习类、科技创新类、志愿公益类、兴趣爱好类、文化体育类六大类型。社团须严格遵守《教育法》中关于“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相关规定,学校各单位不成立宗教类社团,社团不得开展同宗教相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社团登记成立,须按照类别向学院团委或其他指导单位申请,经学院党委或其他指导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拟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及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无违规违纪现象,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明确的指导单位;
(四)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社团名称、社团类型、发展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社团活动内容和范围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筹备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向学院团委或其他指导单位递交以下材料:
(一)社团筹备申请书及登记表;
(二)社团章程草案;
(三)社团简介、社团徽标简介;
(四)社团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五)社团指导单位确认书;
(六)社团学年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审批社团相关事宜:
(一)社团提交审批材料时间为每学年开学15个工作日内;
(二)同一校区内与已成立社团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社团不予审批;
(三)对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和已撤销的社团不予审批;
(四)涉外背景的社团,除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外,须经学校外事主管部门同意,报学校党委批准,在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十四条 社团实行年度评优制度,由校团委在每学年年初组织评优,并对社团年终评优结果进行公示公告:
(一)年终评优的考核内容包括社团发展建设、社团日常活动、社团规范管理、社团信息宣传等;
(二)年终评优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年终评优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限期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四)对年终评优成绩优异、活动开展良好的社团,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社团变更登记申请表,校团委对社团申请变更情况及时进行核准。社团变更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一)社团章程变更;
(二)指导单位变更;
(三)社团指导教师变更;
(四)社团负责人变更;
(五)社团类型变更;
(六)其它需要变更的事项。
第十六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我校相关规定的;
(二)社团决议解散的;
(三)社团活动范围、内容、社团管理与社团的宗旨、章程严重不符,严重侵犯社团成员利益的;
(四)无法联系到社团负责人或无明确指导单位的;
(五)连续一个学期没有举办任何活动或违规开展商业性活动的;
(六)连续两年整改无明显改变的;
(七)违反学校规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社团出现违规违纪情况,视情节轻重由校团委或指导单位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及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社团违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
(一)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二)在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未经审批违规开展活动;
(四)严重侵犯社团成员利益;
(五)违规开展商业性活动;
(六)损毁学校声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七)被学校认定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并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社团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等。
第二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社团一般不要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确因工作需要聘请的,须经社团指导单位团组织推荐,校团委审核批准。校团委要对社团聘请顾问情况统一备案、定期审核。
一位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仅指导一个社团。社团指导教师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面向社团成员开展培训活动;
(二)组织社团开展符合社团发展宗旨的活动,并在活动策划设计、组织实施、跟踪反馈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
(三)配合校团委、学院团委等加强社团建设和管理,指导社团建立和完善社团章程、社团规章制度等;
(四)指导社团做好大型室外活动或校外活动的安全预案,原则上应随队指导;
(五)指导社团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实践、志愿服务及文体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原则上要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报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者;
(三)所在社团被解散或注销、应承担主要责任者;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校外社会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者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须经校团委审核,学校党委同意,并报团省委备案。除学校特定需要,并经学校党委批准的以外,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二十三条 社团须成立团支部,社团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
校团委要统筹做好社团团组织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社团网络建设新模式,指导社团加强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团团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批,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社团活动须奉行公开原则,任何社团不得盗用管理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社团指导单位和活动组织者须对所举办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社团活动实行审批制度,校团委、安全保卫处和社团指导单位党组织要按照管理职责对社团活动按程序进行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社团举办以下性质的活动时,须提交详细活动方案、安全预案、安全责任保证书及经费预算等材料,经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党组织、校团委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
(一)党史党建等思想政治类研讨会等;
(二)与校外单位、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三)以学校名义在校外举办的活动;
(四)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开展的讲座、报告等活动;
(五)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的活动;
(六)参与人数较多的活动;
(七)其他需要申报的大型活动。
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或团委老师等带队指导。
第二十七条 校团委及社团指导单位要加强对来自校外、尤其是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支持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凡社团开展的涉外资助项目,须经学校外事主管部门和校团委研究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后方可开展。
企业和社会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因工作需要确需冠名,须经校团委审核批准,报学校党委批准。对企业、社会机构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校团委及社团指导单位要加大管理力度,确保社团运行规范有序。
第二十八条 校团委及社团指导单位要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管理和指导,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校团委及社团指导单位要特别重视对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九条 社团在开展活动时需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示、广告等宣传品,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宣传品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
(二)宣传品须署社团正式名称;
(三)宣传品中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四)宣传品应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宣传栏内。
第三十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自行编印、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二)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指导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等;
(三)社团刊物正式出版印刷前必须将每期刊样(两份)送交指导单位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印刷;
(四)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文责自负;
(五)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社团刊物须经校团委和指导单位批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团主要活动经费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学校每年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社团的专项活动、培训指导、交流学习及考核表彰等工作,由校团委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统筹管理使用。
各学院及相关社团指导单位要为本单位社团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支持。
第三十二条 会费是会员加入社团的唯一费用,在加入社团时一次性缴纳。社团会费收取标准须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报校团委审核公示后,明确写入社团章程。社团会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条 校团委、社团指导单位等要对社团会费以及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和管理。社团不得私存会费、社会捐助等社团经费,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校团委会同社团指导单位制定社团经费管理制度,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社团要制定社团经费管理办法,专人负责经费使用管理,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社团指导单位要为社团活动提供场所、设备、器材等支持,配备优秀指导教师,积极整合多方资源,促进社团交流联系,加强社团文化和社团组织建设,促进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激发社团活力。
第三十六条 校团委、相关职能部门、社团指导单位、学生会等应结合我校实际,组织开展社团工作培训,加强社团工作评比表彰,搭建社团风采展示平台,积极指导、支持和鼓励社团发展。
第三十七条 校团委要定期组织开展社团工作考评,评选年度十佳社团、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先进个人等,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济南大学委员会和济南大学学生会所有。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社团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共青团济南大学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